在我国,一般将流感的流行分为3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其中准备阶段包括上述的无应急反应阶段、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阶段。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国家各部门及有关的机构均担负不同的职责。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一、 应急管理办公室
其行使职责的时间主要是在流感大流行期。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在应急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对疾病流行的控制行动的同时,各省市、自治地区政府或是相关部门等都可以在法律或相应规章的允许下,对疾病防控给予指令与指示。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计划之内的部门与机构应相互协调合作,完成其相应的责任。
二、 卫生部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 准备阶段
卫生部成立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医政司、疾控司、科技司、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
1. 监测
在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流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质量。
疾控司负责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卫生部与媒体联系,迅捷准确的公布疫情。
国际司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球流感监测信息,交换疫情、病毒相关信息的情报。
对新亚型流感病毒进行国家实验室的确认。
2. 流感疫苗准备
相关部门完善流感疫苗研发、生产政策,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保证新型流感病毒疫苗及早供应。
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
3. 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卫生部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抗流感病毒药物生产国家扶持的相关政策,以提高生产厂家药物研制和生产的积极性。开展预防和治疗抗病毒药物、中药的科研工作。
药品使用和预防性用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
4. 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
5. 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6. 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国家级每年对省级流行病人员和实验室人员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各级也应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7. 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9. 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10. 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卫生部应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11. 检疫(当进入Ⅱ级应急反应后)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12. 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二) 流感大流行阶段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 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 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 疫苗、药物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生产厂家扩大生产规模,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药品使用和预防性用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由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尽量减少由于药物滥用导致的病毒耐药性的出现。
4. 信息通报
卫生部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 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 结束阶段
1. 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三、 其他部门
由卫生部门作为主要的负责部门,其他的部门与机构视情况进行协作与支援,主要包括公安部门及武警部队、交通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及民航总局)、农业部门、商务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媒体部门(新华社、广电总局)等。在流感大流行的不同的阶段,各个部门与机构所担负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一) 准备阶段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流感应急计划,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演练。
1. 公安部门及武警部队
演练流感大流行时的应急计划,完善其中存在的问题。
2. 财政部门
各级在制定财政预算时,考虑可能出现的大流行情况,给予专项资金,以待使用。
对由于流感大流行导致的停产、停业、宰杀动物、与国际贸易中断等原因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进行预测。
3. 民政部门
各级与商务部合作,充分掌握各地各种物资的储备情况,以备物资调度之用。
4. 农业部门
各级农业部门与相应卫生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制定由于捕杀造成动物损失的经济补偿政策,以提高农民的顺从应急措施的积极性。
5. 媒体
与卫生部门合作,通报疫情的最新情况。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
(二) 流感大流行阶段
每个部门都需要明确本部门面对流感大流行时职责、确保流感大流行阶段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不延误工作的开展。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与卫生部门合作,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部门间应及时相互沟通、交换信息,确保工作的顺利流畅有效率地进行。
1. 公安部及武警部队
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卫生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针对其出行的情况(准备出行、中转、出行归来)进行不同的筛检方式。
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卫生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消毒处理。
保证各种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维持社会的稳定,减少因流感导致的恐慌对治安的破坏。
2. 交通部与铁道部、民航总局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运送。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流感病人、疑似流感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流感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3. 农业部门
确保国家的肉、蛋、禽类的供应,保证其安全可食。
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4. 广电总局及新华社
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公布疫情最新动态。
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要求下属各部门在舆论上处于正面、乐观的导向,降低公众恐慌。
介绍流感症状,促进公众在患病后去医疗机构就诊。
5. 商务部 :
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等国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代表政府与世贸组织协商由于流感大流行导致的农产品等的进出口贸易的合作影响。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代表政府负责对其他国家的援助的进行。
6. 民政部门
管理、分配中央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
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7. 教育部门
根据各地情况,与相应卫生部门沟通后,确定学校停课情况。
8.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各地情况,与相应卫生部门沟通后,确定单位停工情况。
9. 财政部门
确保募集各类物资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援。
(三) 结束阶段
1. 疫区封锁的解除
如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曾对地区进行了疫区封锁,则由其宣布解除 ,各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各自职责对这些地区相应需求进行满足。例如交通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疫区的解封锁后的各类交通的通行等。
2. 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